当前位置: 主页 > 鞍山美食 >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
时间:2023-07-23 19:53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132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起草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对盟市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自治旗,组织协调自治旗重大庆典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推进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庆典、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承办。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自治旗逢十周年庆典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五)经济发展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六)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七)民族语言文字处。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研究拟订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八)蒙古语言文字科研管理处。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全区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承担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蒙古语标准音工作委员会、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管理处。指导推进全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工作。承担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处。负责管理跨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根据各协作省区蒙古族群众学习使用和研究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实际需要,在以蒙古语文授课为主的民族教育及民族文化艺术、蒙古语文新闻出版、蒙古语广播影视、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民族古籍和蒙医蒙药、蒙古语文翻译等领域开展协作工作。承办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小组组长会议和成员会议,拟订工作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总结交流经验,互通信息。承担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保障中心牌子),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办公电话:;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征集研究室,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组织、指导、联络全区少数民族古籍和《格斯尔》《江格尔》的抢救、搜集、整理、保护、翻译、研究、出版等工作。

  3.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以及蒙古语协作八省区的少数民族古籍和蒙古文《格斯尔》《江格尔》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抢救保护和整理出版、人才培养等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保护工作。

  主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承办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局

  蒙公网安备 33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中文域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联系电话关于防范仿冒网站风险的提示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起草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对盟市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自治旗,组织协调自治旗重大庆典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推进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庆典、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承办。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自治旗逢十周年庆典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五)经济发展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六)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七)民族语言文字处。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研究拟订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八)蒙古语言文字科研管理处。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全区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承担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蒙古语标准音工作委员会、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管理处。指导推进全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工作。承担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处。负责管理跨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根据各协作省区蒙古族群众学习使用和研究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实际需要,在以蒙古语文授课为主的民族教育及民族文化艺术、蒙古语文新闻出版、蒙古语广播影视、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民族古籍和蒙医蒙药、蒙古语文翻译等领域开展协作工作。承办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小组组长会议和成员会议,拟订工作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总结交流经验,互通信息。承担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保障中心牌子),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办公电话:;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节假日及双休日除外)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征集研究室,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组织、指导、联络全区少数民族古籍和《格斯尔》《江格尔》的抢救、搜集、整理、保护、翻译、研究、出版等工作。

  3.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以及蒙古语协作八省区的少数民族古籍和蒙古文《格斯尔》《江格尔》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抢救保护和整理出版、人才培养等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保护工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和自治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加挂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文工作委员会牌子,归口自治区党委统战部领导。

  (一)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决策部署,组织开展民族理论和民族工作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起草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组织开展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监督办理涉及少数民族权益的事项,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

  (三)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民族贸易、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等有关工作。对盟市民族工作和蒙古语文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监督检查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自治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五)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承办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联系少数民族自治旗,组织协调自治旗重大庆典活动。

  (六)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研究、发展、抢救、保护、传承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民族教育、翻译、出版、报刊、广播影视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保密、信访、财务、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推进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承担联系兼职委员单位的具体工作。负责重大庆典、重大活动的组织和承办。负责少数民族重要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的具体工作。

  (二)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民委系统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承办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选拔推荐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做好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教育,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的具体工作,指导自治旗逢十周年庆典活动。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协调。承办民族成份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清真食品的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处。承担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研究民族关系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问题,承担有关协调处理工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

  (五)经济发展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具体事宜。配合有关部门拟订自治区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发展规划,承担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的具体工作。承担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体系的有关工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和扶贫工作。

  (六)社会发展处。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有关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社会事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举办重大民族文化活动和承办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具体工作。开展民族之间的文化艺术合作与交流等工作。

  (七)民族语言文字处。指导蒙古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工作。研究拟订蒙古语言文字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民族语言文字法规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学习使用蒙古语言文字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八)蒙古语言文字科研管理处。组织协调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蒙古语言文字的科学研究动态,并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指导推进全区蒙古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承担自治区蒙古语名词术语委员会、蒙古语标准音工作委员会、蒙古文正字法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九)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管理处。指导推进全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工作,研究提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共享,指导推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承担促进蒙古语言文字信息技术研发基地建设和产业化发展的具体工作。承担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信息化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处。负责管理跨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工作,根据各协作省区蒙古族群众学习使用和研究发展蒙古语言文字的实际需要,在以蒙古语文授课为主的民族教育及民族文化艺术、蒙古语文新闻出版、蒙古语广播影视、蒙古语言文字科学研究、民族古籍和蒙医蒙药、蒙古语文翻译等领域开展协作工作。承办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小组组长会议和成员会议,拟订工作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总结交流经验,互通信息。承担八省区蒙古语言文字协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保障中心牌子)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语言文字研究应用中心(挂内蒙古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综合保障中心牌子),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古籍征集研究室,为自治区民族事务委员会所属相当于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2.组织、指导、联络全区少数民族古籍和《格斯尔》《江格尔》的抢救、搜集、整理、保护、翻译、研究、出版等工作。

  3.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部署的以及蒙古语协作八省区的少数民族古籍和蒙古文《格斯尔》《江格尔》重点项目和重大课题、抢救保护和整理出版、人才培养等工作。承担少数民族古籍数字化保护工作。

  蒙ICP备05000248号蒙公网安备 333号政府网站标识码:1500000001

  本网站发布的所有信息均不收取任何费用如遇到任何以本网站名义收取费用的情况请向自治区政府办公厅纪检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admin)

关键词:

本文相关评论

联系我们 -